南京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南京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注意事项:
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需重新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变化时需上传更新信息。
住房困难的认定: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申请人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非本市户籍在宁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
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
【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核查企业纳税、户籍、居住信息和房产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每季首月10日前报市人社部门,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租住地变更或就业单位变更需及时报备或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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