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市,工伤职工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符合相关目录标准。
2.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3. 安装医疗器械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5. 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基金支付,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7.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各地标准不同。
本人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若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则按300%计算;若低于60%,则按60%计算。江苏省的规定中,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
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需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
各地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上述基准标准,最高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综上所述,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在昆山市的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本人工资和当地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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