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追索被拖欠的薪酬:
一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提起劳动监察投诉;
二是向相应仲裁庭申请裁决,追索欠薪及未签劳动合同时的双倍薪酬;
三是对于有欠款凭据者,可径直发起诉讼,强制执行欠款内的工资部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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