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欺诈的合同具有可撤销性。
依据《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一方可利用欺骗手段使得另一方在未拥有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缔结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司法机构请求撤销这部份不平等的协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时限设定,即在知晓或应知撤销原因后的一年期限内;
若为重大误解原因则在知晓或应知撤销原因后的90天期限内。
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行权,则撤销权失效。
此外,若因胁迫而签订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同样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亦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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