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通过刑罚予以实施。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刑罚主要包括两大类:
即主刑和附加刑。
一、关于主刑,其具体内容如下:
1. 管制。
管制是一种对罪行较轻的罪犯不进行关押,却适度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措施,执行过程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改造。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名义上仍需留守原工作岗位或居住地继续工作或劳动,且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
管制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若数罪并罚则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 拘役。
拘役是一种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将其就近投入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
拘役的执行地点通常为公安机关指定的就近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并且在此期间,受刑人每个月可获得回家探亲一到两天的机会,如果参与劳动改造,还能得到适量薪酬待遇。
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数罪并罚则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处罚地点通常在监狱或其他特定执行场所以进行。
所谓其他执行场所,主要指向少年犯管教所等机构。
凡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均须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和改造。
4. 无期徒刑及死刑。
无期徒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解至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型刑罚之一。
而死刑则分为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以及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判决结果。
二、至于附加刑,其具体内容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针对犯罪的外籍人士,也可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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