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然而,权益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法院可以应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是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但权益受损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应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权利人请求保护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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