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条和《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第3条第1节的规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包括中文和英文。在日常生活中,政府公文、街道指示牌、商店招牌等多采用中英双语展示。语言政策由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负责统筹,如律政司的双语法制委员会提供法律双语化的建议,教育局的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则对语文教育政策提供建议。
香港推行的“两文三语”政策,即书写以中英文为主,口语则包括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在官方场合如立法会会议和政府新闻发布会,通常提供这三种语言的即时传译,但这些并非法律强制执行。2002年,首席法官李国能确认普通话在内的中国方言可以在法庭审讯中使用,尽管没有明确指定字体,政府文件和网页通常会提供繁体中文,有时也会有简体中文版本。
香港的双语政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自英国殖民时期,英文曾是主要官方语言。1970年代,教育界和学生开始争取中文成为法定语文。1971年,港英政府成立研究委员会,建议中文和英文应平等对待,1974年,《法定语文条例》被修改,中文正式成为法定语文。1987年起,所有法例必须以中英文编制和发布。1990年《基本法》确认了香港主权移交后的语文使用政策。1995年,香港法庭首次进行广东话的中文审讯,以适应不熟悉英文的原诉人和与讼人需要。
香港语文为香港常见的语言和文字,目前香港的法定语文(不称作“官方语言”)是中文和英文,书面上使用中文白话文和英文、口语上使用广东话。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条和《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第3条第1节,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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