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是一部于2003年11月27日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实施过程中,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一次重要的修改是在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包括该条例在内的二十三项法规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新的防震减灾需求和科技进步。
在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进一步对《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旨在提高广东省地震灾害的应对能力和灾后恢复水平。通过这些修订,该条例成为了广东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依据,对地震风险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经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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