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时,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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