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某些项目可免去招标流程。根据审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工程、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工程、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符合资质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对于未经过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符合上述免招标情形之一的,同样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如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或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则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将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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