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合作社成员的构成和权利。首先,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比例必须达到至少百分之八十,这是合作社的基础构成。对于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合作社,允许接纳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成员,但超过二十人的,此类成员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在合作社的决策过程中,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大或交易量大的成员,根据章程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的具体行使范围由章程规定。
对于农地股份合作社,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的成员会收到经营权出资证明书,持有此证明的成员享有优先务工的权利并可获得相应报酬。当成员退社时,鼓励他们将经营权依法转让给其他成员。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运营则有所不同。第十八条中,合作社需在章程中明确退社条件,并鼓励成员间的资产流转。第十九条提到,新成员的接纳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至于退社后的资产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的集体资产份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或转让给其他成员,但不得撤资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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