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手段,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执行措施,法院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禁止任何人转移或处理。此举旨在保护财产不被随意处置,并确保其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得到妥善处理。
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最高价出售,以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这种执行方式体现了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最有利的偿债条件。
变卖是指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强制手段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卖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法院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自行执行变卖,但变卖前应与物价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合理价格,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进行扣留和提取,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的金钱,需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完成执行程序。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债务的有效执行,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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