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申请人主动申请取消保全,或者在司法程序中提出撤诉且获批准,说明保全目的及意义已无必要,法院随即解除诉前保全。
2. 如果被申请人为申请保全中的财产提供等值的信贷财产担保,应予解除保全。
对此,法院需进行严谨的评估,担保可以为现金、实物,或由信誉卓著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3. 出现其他理由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况时,比如各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或原作出财产保全判断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发现保全明显错误等,都须立即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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