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须遵循以下三条条件:
1. 若将已注册商标转让予他人,应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
2. 因公司合并、收购或重组所引发的商标专用权转移,亦需至商标局进行相应登记;
3. 依据司法裁决发生的商标专用权转移,同样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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