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如下:
1、混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贿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正当有奖销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他处罚。
《反不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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