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
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同时提供住院伙食补贴与护理服务。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间,您的正常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护理:
对于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者,可自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用。
4.保留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接受治疗,将继续保留其就业资格,但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在此情况下,您将享有如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25个月的个人工资,即3500*25=87500元;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个人工资的85%,即3500*80%=2975元。
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3)当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予以补足。
此外,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将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基数,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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