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业务中,被担保者需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
若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为其代偿,则属于一般保证。
而在一般保证中,只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律程序解决且已穷尽债务人的资产后依然无力偿还,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何一方追索。
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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