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拆之房为配偶单方面所有,则安置房产亦应归属于该方,不予视为夫妻共财。
反之,若被拆之房源自婚后购得且资金皆源于夫妻共有财产,则安置房应视作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均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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