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有公休假的权利。首先,产假作为法律保障的一部分,涵盖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法定规定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的天数为90天,产前可享受15天的休假,如遇难产则增加15天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再增加15天。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嘱给予产假,不满四个月的流产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流产则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其次,关于哺乳期的公休假,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还可以享有年休假。条例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综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仅享有产假的权利,还能够在完成产假后,根据工作年限享有年休假,保障了她们在哺乳期间的权益和休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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