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决定是否对其限制减刑。上诉权利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在获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或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时,若认为原判对被告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应改判并撤销限制减刑。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应限制减刑,不得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确有必要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无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若认为应限制减刑,不得通过提高审级等方式实现。
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审案件时,若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可同时决定对被告限制减刑。对于判处死刑后无上诉、抗诉的案件,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可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最终,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旨在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规则。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