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已经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个人身体遭受伤害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再者,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财产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被视为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指为个人日常生活使用而专门购买或使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
最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可能因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特殊情况而存在,例如因执行公务受伤获得的补偿、个人知识产权收益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这部分财产均被视为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特定情况下形成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属于个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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