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担负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下七种情形下股东将须为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负债负责:
1.出资未能到位:
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索求未缴出资股东及设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为共同赔偿方。
2.虚假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如发现设立时非货币资产客观价值远低于章程承诺,应由出资股东弥补差额,同时其他股东负有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并追究协助者的连带责任。
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若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过度操控、滥用人格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无法成立时,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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