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启动工程。若因故无法按时开工,需在期限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每次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最多可申请两次。如既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限超出规定,施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工程竣工后,施工许可证即告失效,不可再使用。对于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后的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暂停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以及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要求进行工程维护。
当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报告。若建筑工程暂停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需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即为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延误,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若未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将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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