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其辩护,受害者陈述,目击证人证词,物证、书证,现场照片;
实物证据包括:
作案工具(如刀具、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及现场遗留物品等;
通讯记录、书信、便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报告等书面资料;
鉴定结果包括血液DNA检测、指纹识别、脚印鉴定、痕迹分析、档检验等;
对受害者尸体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死亡原因(即受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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