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改我女儿的名字为xxx,我特此向xx公安局xx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申请旨在确保我女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与就业。我深信,此次改名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问题,且我将承担一切由此可能引发的民事和法律责任。我真诚恳请贵所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
根据法律要求,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成年人,需本人表达改名意愿,提供充分理由,并承诺改名后产生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在十八周岁后,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改名需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身份证变更名字需有严格理由:户口本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名字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害本人感情,或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特殊情况。
对于父母离婚后需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情况,未满18周岁的孩子申请变更姓名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夫妻双方离婚后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双方需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若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而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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