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很多时候都需要做出承诺,但是承诺也有一定的生效时间。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承诺的生效是怎么来进行规定的呢?
网友咨询:
承诺什么时候能够生效
律师解答:
承诺生效的时间,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对话的承诺立即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
2、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律师补充: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1、承诺撤回。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超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3、承诺延误。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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