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特定数量标准或情节严重时,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具体来说,如果走私的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数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标准,或者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那么走私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若走私行为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导致该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则同样构成情节严重。这类情况下,走私者可能同样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
对于走私行为更为恶劣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将其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具体而言,如果走私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数量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二)中规定的标准,或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超过一百万元,则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如果走私者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或者走私行为导致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同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于这些情况,法律将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总之,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无论是数量还是情节,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惩罚。相关行为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免遭受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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