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由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旨在为河南省工伤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7年10月1日起,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将根据本条例实施。
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构成,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护理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工伤预防与康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河南省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保护工伤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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