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税务关系中,税收饶让抵免是双边税收协定中一个关键的议题。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利益和考量,在税收协定中对饶让抵免的范围做出了差异化的规定。以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以中法税收协定为例,协定对中方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减免,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在实际操作中,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涉及三种情况:一是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二是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三是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
其次,对于预提税的税率计算,各国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中国的利息应按中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而在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中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则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
最后,缔约国双方在税收饶让抵免方面的商定,体现了各自的利益平衡和协商结果。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中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总额的15%计算抵免。这些具体的税率规定,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意味着在利润分配、税收规划等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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