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若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则可直接提出诉讼;
若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利益关联,亦可申请参与诉讼或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加入。
对于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于前述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在知悉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若诉讼请求成立,将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反之,若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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