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让与担保在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相关纠纷。本文旨在从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债权人设立以及实现股权让与担保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共同探讨这一实务要点。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股权变动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特征
股权让与担保的本质特征是“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具体体现为:
1.股权让与仅是形式上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2.股权让与担保应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设立。
3.让与的股权会因主债务清偿而返还。
(三)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的区分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在形式上相似,但本质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1.股权让与担保属于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以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为基础,股权让与担保会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股权转让则具有独立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转让股权。
2.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转让股权者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让股权者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其仅仅是名义股东,并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情形下,股权受让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3.股权让与担保实质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受让人通常不支付对价。股权转让情形下,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二、债权人设立股权让与担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让与的实质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2.避免协议中约定类似于“流质”的条款。
3.债权人已完成股权变动的公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债权人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股权让与担保实质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但仍需兼顾防止损害担保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发生。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处置股权的价格应当公允,且处置所得价款与待清偿债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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