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份转让遵循如下规范:
1. 股东间可自由协议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
2. 对于非股东的受让方,需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实现股权转让。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征询其意见,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无回应者,则视为同意。
如有超过半数的股东反对,其中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必须收购拟转让的股权;
若不愿享有该权利,则视同认同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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