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离婚后,女方拒绝负担子女抚养费用,而双方先前已有书面离婚协议,或由法院裁决离婚,则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经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离婚,也可依此申请执行。
若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并在审判结果下达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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