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诉讼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诉讼则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调解过程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而诉讼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参加。调解与诉讼在效力方面也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形成的调解书,在生效后意味着诉讼终结,具有执行力。反之,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则通过原告申请撤诉,由法院裁定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备执行力。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调解。
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参加主体也存在差异。调解需要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而诉讼过程仅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参与。在效力上,调解达成的协议通过法院形成的调解书,一旦生效就标志着诉讼的终结,具有执行力。而诉讼中的和解则需要原告申请撤诉,并由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结束,但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执行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判断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晰,可以征询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直接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与诉讼在性质、参加主体、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而诉讼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过程。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共同参与,而诉讼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参加。调解达成的协议通过法院形成的调解书,一旦生效,意味着诉讼终结,具有执行力。而诉讼中的和解需要通过原告撤诉,并由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执行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若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晰,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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