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罪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
其次,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五万元;
第三,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导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严重困难;
第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后,其他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标准,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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