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算工程确实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而言,未结算工程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起始日期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知晓其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权利受损时间超过二十年,则法院将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可应权利人的请求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条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应依从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存在之时。然而,若权利受损时间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会给予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法院可基于权利人的请求酌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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