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自首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主动将自身归案,真实地供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被判处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但根据对自首的传统理解,自动投案乃是构成自首的关键性前提要素。身处于取保候审期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有义务严格遵守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要求,包括严禁其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若在这段时期内,犯罪分子能够主动将自身归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从理论角度而言,他们便有可能构成自首。然而,是否真正构成自首,还需综合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投案的时机、动机、目的以及对案件调查工作的影响等等因素。因此,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能否自动投案的问题,我们必须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满足自首的所有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便有可能构成自首,进而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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