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以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约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1.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3.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
4. 用人单位未能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
5.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6.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
7.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8. 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意愿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排挤劳动者权利;
10.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1.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
1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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