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2018年与2023年进行了修订,关于监事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上。原《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而新《公司法》则调整为,这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新法允许此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不设监事。这体现了对小规模公司灵活化、低成本治理的尊重。
这一变化意味着,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制度的设置不再固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也有助于减少公司的治理成本,符合其实际需求。同时,允许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不设监事,也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保护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设监事的公司,其监督机制如何运作,可能需要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进行特殊约定。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监事会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主席通常由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干部担任。因此,新《公司法》在监事制度上的变革,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课题。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关于监事制度的变革,适应了不同规模公司治理的需求,体现了对公司自治和股东权益的尊重,同时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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