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撤销权须在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的日起一年内在限制时间内行使。
2. 基于重大误解决定行使撤销权者需妥善安排时间,即从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该权利。
3. 若为受胁迫的情况,则撤销权需于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
4. 当当事人知晓撤销事由后,无论其是否明确表示或用行动表明,只要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便失去作用。
5. 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日起五年内未被行使,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的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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