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即对合法婚姻关系进行解除,无效婚姻则源于婚姻生效必备条件的缺失,无法律约束力;
撤销婚姻则针对成立之初便存缺陷的婚姻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婚姻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2.离婚的前提仅需证明夫妻情感破裂,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或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而结束婚姻。
与此同时,无效婚姻需要符合三项特定条件:
重婚、禁婚亲以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
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情形包括:
(1)因恐惧而被迫同意结婚者,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若身患重大疾病,应于婚前如实披露给另一方,如未能如实披露,另一方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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