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若违反职务权力擅自转移公共资金至私人账户,用于非法活动时,且该挪用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元,即应当被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当涉及的挪用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0元以上时,尚应该被认作是此法规中规定的“数量巨大”之量刑情节。
对于挪用公款罪之主体吉凶祸福,其主旨便是对民众共有财富的所有权进行深入侵害,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针对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总的说来,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在于公款的使用权,然而,行为人一旦实施此类行为,势必会使其占据挪用公款,甚至部分情况下可能由此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从所有权四种相互关联且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之权能来看,无论是占有权还是使用、受益以及处分权能,都可能遭到非法侵犯。
所以,在任何场合,只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人擅自侵占、使用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或者企业中的资金,都应被视为故意侵犯公众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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