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应用,已不仅局限于计算机技术领域,而是成为了人们解决各种问题的一种逻辑结构。算法被定义为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输出为手段,体现人对机制的机械思考逻辑的结构。其基本架构是输入-调用-输出模式,通过输入库收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算法在面对相关情况时从输入库中找到匹配解决,这个过程称为调用,最后通过输出体现解决结果。
算法的核心属性包括高效率性和机械性。高效率性体现在算法能够快速解决预定范围内的问题,而机械性则体现在算法对于未知或未预料的情况处理上,容易产生崩溃风险。算法的矛盾源于其人为设定性,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情况,导致了效率与灵活性的冲突。
算法歧视现象在法律与社会领域中普遍存在,不仅限于网络领域。问题在于算法的输入库通常过于狭隘,未能充分反映社会的多样性,导致了机会不平等。例如,互联网平台对老年人的不友好,就是由于算法未将老年人的行为模式和智力情况纳入考虑,导致了算法的不公。这种歧视可以分为一般化模式、最相似模式和崩溃模式三种。
一般化模式下,算法以最普遍的方式处理问题,忽视了特定群体的特殊性,如要求老年人提供QQ账号。最相似模式下,算法按照最相似情况调用,但忽略了特定群体的定义,如韩国人在入学申请中被要求填写“朝鲜族”。崩溃模式则表现为算法完全停止运行,忽视了特定群体的合法权利,如17岁少年无法在求职平台上注册账户。
为解决算法歧视,需要对算法进行调整,平衡高效率性与机械性。一种方法是引入人工辅助,通过人工将特殊情况加入输入库,避免算法的机械判断可能导致的歧视。另一种方法是在算法运行的全过程引入人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输入、调用和输出的异常情况。重要的是确保监督者和引入者角色分离,以维护公平。
最终,将输入-调用-输出的线性模式算法转变为包含人工引入、输入、调用、输出和他方监督的五元非线性模式,将是应对算法歧视的最优策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算法的效率性,还能减少其机械性,确保算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更加公平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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