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税收政策概括如下:
首先,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原价为营业额。
其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
接着,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为增值额,税率分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需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按转让金额0.5‰缴纳。
最后,契税,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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