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为此设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旨在保护民事权利。若遇特殊情况,法院有权延长此时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的延长,需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考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除非另有法律规定,该期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可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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