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处理合同诈骗案件,受害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控告人申请复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后,需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立案。如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追究刑责,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二、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检察院若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应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件进行立案,或被害人认为应立案而未立案,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则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
通过上述救济途径,受害人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诈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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