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纠纷状告对方的管辖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或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的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则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遵守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向多个法院同时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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