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在《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第十九条,任何企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保噪音排放在合法范围内。
第二十条强调,那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降低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体现了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负责任态度。
特别关注的是,城市核心区域的保护。在二环路以内以及条例第八条所指的特定区域,任何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如果可能带来严重噪声污染,将被禁止,以维护城市的宁静环境。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情况,如施工等,企业必须提前7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交申请,并在2日前公开告知公众,以获取审批。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给出答复,如逾期未做批复,则默认为同意,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总的来说,合肥市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注重标准的执行、企业的责任以及公众的权益,旨在构建和谐的噪音环境。
扩展资料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