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天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关键步骤。以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南:
一、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则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多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区域时,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诉讼,可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四、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五、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以上步骤为解决天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的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如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添加抖音号:51dongshi(抖音搜索懂视),直接咨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