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13条允许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
(1)违反绝决性禁止注册理由,即存在四种情况下,商标局有权宣告无效;
同时,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这四种理由包括:
违反商标法10条、11条、12条以及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取注册的行为(如虚构事实、伪造材料)。
(2)违反相对禁止注册理由,即注册商标存在七种情况时,自注册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但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无须受此限制。
这七种情况包括: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已注册驰名商标、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商标、商标包含虚假地理标志、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似或相同、违反先使用后申请原则、侵犯在先权利以及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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